长安区影视作品著作权登记流程是怎样的?
作者:河北润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09-18 08:12:31
为何要登记软件版权?软件版权作用
软件版权对技术型企业来讲是不可或缺的,它不仅是申报高新企业的重要材料之一,还拥有其它的作用。
软件版权作用
1、作为软件得到重点保护的依据《国务院关于印发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第三十二条规定: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要规范和加强软件石家庄版权登记制度,鼓励软件著作权登记,并依据国家法律对已经登记的软件予以重点保护。
2、作为税收优惠的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中对软件产品的税收优惠有详细的规定。该通知并不要求强制登记,但是规定:对经过国家著作权局注册登记,在销售时一并转让著作权、所有权的计算机软件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
3、作为技术出资入股《关于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计算机软件可以作为高新技术出资入股,而且作价的比例可以突破公司法20%的限制达到35%。现在有的地方更规定软件可以作价100%以技术出资的规定。不过一般都要求软件著作权应当取得登记。
4、作为申请科技成果的依据科学技术部关于印发《科技成果登记办法》的通知第八条规定:办理科技成果登记应当提交《科技成果登记表》及下列材料:(一)应用技术成果:相关的评价证明(鉴定证书或者鉴定报告、科技计划项目验收报告、行业准入证明、新产品证书等)和研制报告。或者知识产权证明(专利证书、植物品种权证书、软件登记证书等)和用户证明。这里的登记可以理解为著作权的登记,其他部委也有类似规定,以软件申请技术成果应当递交软件登记证书。
入世之后我国软件著作权的保护
加入到世界贸易组织的大家庭来,对我国而言不仅仅是机遇,更多的则是挑战,国内市场的开放或逐步开放必然对国内包括信息产业在内的民族产业造成冲击,政府在承诺履行多边义务的同时,也将丧失一部分制订和调整产业、贸易政策的权利。因此,我们应当冷静而客观的对目前所处的市场竞争环境、法律环境及产业结构作出正确判断和调整,信息产业作为未来角逐综合国力的决定性因素已经越来越受到我国政府的关注,其在国家GDP中的比重也呈逐年上升趋势,可以说作为将来国民经济主导力量的信息产业的发展速度,将决定着我国进入世界经济强国之林的步伐。
但客观地说,作为信息产业支柱的软件业的发展却远远落后于几乎是同时起步的硬件和互联网络的发展。造成软件业发展缓慢和停滞不前的因素很多,除了我们在软件开发领域起步较晚、缺少巨额资金支持、在核心技术领域缺少竞争力等等原因之外,盗版这一侵犯软件著作权现象的日益猖獗和泛滥,已经越来越危及到我国民族信息产业的创新能力和竞争能力。在国务院新的《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实施近半年之际,就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保护等相关问题展开讨论将有着积极意义。软件和软件著作权软件(SoftWare),也称软体,根据微软计算机百科辞典的解释:软件是指计算机程序或能够使硬件工作的指令。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计算机程序定义为:为了得到某种结果而可以由计算机等具有信息处理能力的装置执行的代码化指令序列,或者可以被自动转换成代码化指令序列的符号化指令序列或者符号化语句序列。简单地说,计算机程序就是按照一定的规则,使用由各种标识符、命令符组成的特殊语言写成的驱动硬件工作的指令,这种指令在被法律赋予所有权的权能之后,其权利的身份性和其固有的财产性共同构成我国知识产权制度下著作权的一种,虽然软件是一种由程序代码构成的指令,但这种指令并不是无形的,而是可以固定或者相对固定在某种介质之上的有形物体,比如磁存储介质、光存储介质等等。
一般而言,合法拥有以各种介质存在的软件本身并不完全享有该软件所有的所有权权能,这是因为软件的核心在于使软件能够正常运行的,由无数标识符,命令符构成的程序源代码,谁实际掌握了一个软件的程序源代码,才能够真正算得上是该程序的所有权人。正是软件的这种独特属性,使其不完全相同于著作权的其他种类。
版权转让和版权授权有何不同?
版权转让是指版权所有者将其版权中的财产权利转让给他人享有。版权转让的方式有继承、赠与和有偿出让等。版权的有偿转让是版权交易的基本内容,在中国又称“卖版权”。
版权转让可以是版权中部分财产权利的转让,也可以是版权中全部财产权利的转让;可以是在版权保护期中某一段时间内转让,也可以是在整个版权保护期内的转让。全部版权在整个版权保护期内有偿转让,在中国又称“版权卖绝”。
版权授权是著作权人授权他人以一定的方式,在一定的时期和一定的地域范围内商业性使用其作品并收取报酬的行为。著作权许可使用是一种重要的法律行为,通过著作权许可使用可以在许可人和被许可人之间产生一定的权利义务关系。著作权人利用许可使用合同可以将著作财产权中的一项或多项内容许可他人使用,同时向被许可人收取一定数额的著作权许可使用费。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也被称为著作权许可证贸易,是最常见的著作权贸易。
两者区别:
1.版权转让后,权利受到侵犯,受让人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而被授权人则无此权利;
2.转让一般是永久性或较长时间的,而授权使用一般仅限于较短时间;
3.版权转让后,受让人一般无使用作品的义务,而被授权人必须按双方约定的方式使用作品;
4.版权转让后,原版权所有者不再享有被转让的权利,受让人成为新的版权所有者;而在授权使用的情况下,版权仍归原版权所有者,被授权人只有按双方约定的使用方式和条件使用作品的权利;
5.转让的付酬较高,而授权使用的付酬相对低一些。版权转让一般须通过签订书面合同的方式进行;有的国家还规定版权转让的合同必须登记。作品原件如书稿、画稿财产权的转让,一般不视为版权的转让。
出版境外图书著作权合同审核登记程序
一、依据国家版权局《关于认真执行对台、港、澳版权贸易有关规定的通知》、《关于对出版外国图书进行合同登记的通知》和《由北京市版权局负责中央级出版社涉及台、港、澳图书版权贸易合同审核的通知》等规章的规定,我局对本市出版单位出版境外和台、港、澳图书的版权贸易合同进行审核登记。承办部门是版权行政管理处。
二、凡本市的图书出版单位,均应在对外或对台、港、澳图书版权贸易合同签字之日起7日内将合同正本送我局审核登记。
出版单位在送审合同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1、出版境外图书合同(著作权人的授权书)原件及其复印件一份;
2、由出版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法人印章的合同著作权人的授权书)中译本一份;
3、出版合同涉及的境外图书及其扉页、版权页的复印件(版权页须译成中文并加盖法人印章)各一份;
4、按要求填写的合同登记表一式三份。(下载表格《出版外国图书合同登记表》)
三、我局应在受理登记之日起7日内完成审核登记,在合同上加盖合同登记专用章,退回出版单位。并将合同复印件和所发合同登记号报国家版权局备案。
四、经审核登记的境外图书出版时,其版权页上必须标明合同登记号;图书出版后,向我局报送样书2册。
五、本市出版单位为配合出版境外图书而出版音像制品的合同,亦应报我局审核登记。经审核登记的境外音像制品出版时,其制品上必须标明合同登记号;音像制品出版后,向我局报送样品2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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