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有哪些?
作者:河北润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2-12-15 08:46:02
现在的网络越来越发达,各大短视频平台的兴起以及各大网红的出现,在这个特殊时刻都是带来了很多欢声笑语的。8月19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召开短视频著作权案件审判情况新闻发布会。会上,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发布了《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短视频著作权案件审判情况通报》,就短视频是否构成作品、侵权行为主体如何认定以及产生纠纷后如何划分和承担责任等问题进行了详细说明。点这里免费咨询,让专业老师判定你的短视频是否侵犯河北版权登记!
自从短视频平台崛起后,版权问题就一直存在。各平台用户随意转载、剪辑、抄袭或未经许可擅自传播短视频作品,很多短视频作品甚至使用相似的故事、创意和拍摄手法。因为短视频“短”,所以许多短视频“生产者”并不觉得这样作有什么问题,也没有形成版权意识,甚至出现了一种专业的短视频运营者,即所谓的“搬运工”。在短视频野蛮生长的初期,曾经流行过一句话--“我们不生产内容,我们只做内容的搬运工”。无数的短视频“搬运工”应运而生,活跃于各大短视频平台,有的搬运视频号甚至成为了网红。接下来我们来了解一下关于短视频的分类及侵权类型。
一、短视频的分类
从制作方式和内容来看,短视频可以划分为以下三类:第一类,相关人员或商业主体自行拍摄并制作的短视频。
第二类,相关人员或商业主体从电视节目、影视剧等视听作品中直接截取相关片段形成的短视频。第三类,相关人员或商业主体对影视剧等视听作品进行剪辑,并增加其他新的元素组合编辑而成的短视频,如使用视听作品的背景音乐、视频片段等。
相比较而言,第三类短视频因其存在后期加工制作的因素而大大提高了传播热度,比如戏仿类短视频,就是通过对原视听作品素材进行重新剪辑和配音,组合成新的情节;或选取作品的核心内容和故事主线情节,利用原视听作品素材加工成精简版,并融入一定的解说或评论,比如近期再次引发诉讼争议的电影解说类短视频。
二、短视频侵权类型
第一种类型,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擅自使用他人短视频作为商业广告在互联网上传播。
第二种类型,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将影视作品或者用户自行上传的视频进行剪切或加工整合形成短视频。
第三种类型,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在短视频中使用他人的音乐作品、文字作品等。
第四种类型,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将其他类型的作品改编成短视频。
三、短视频的法律属性
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对“作品”所下的定义是:“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可见,要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需要具备如下四个要件:作品须为人类的智力成果;作品须是可被客观感知的外在表达;作品须是文学、艺术或科学领域内的成果;作品须有独创性。其中,判断的核心要素就是独创性。
四、涉短视频著作权侵权主体和责任的认定
就短视频而言,其行为主体大概可以分为三种类型,分别是短视频的制作者、网络主播和播放平台。制作者和播放平台的定义相对清晰。网络主播则是因网络播放平台的繁荣而诞生的一个新职业,主要是指在互联网节目或者活动中,负责参与一系列策划、编辑、表演、观众互动等事务,并由本人担当主持的工作者。
如果短视频的内容涉及侵犯他人著作权,制作者应作为责任主体在审判实务中承担责任,这一点没有争议。然而,网络主播在其播放的视频中如果涉及侵犯他人著作权,应如何在其与短视频播放平台之间进行责任认定,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需要根据平台经营者的性质及其与主播的关系来确定二者的责任分配。根据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应注意区分播放平台与主播构成分工合作以及播放平台仅作为技术服务提供者两种情形。如果属于前者,则平台与主播构成共同侵权,承担连带责任;如果属于后者,则需要审查被侵权人是否向平台发送过有效的通知。
五、短视频“合理使用”的认定
由于我国《著作权法》不仅承担着保护著作权的使命,同时也担负着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的职责,因此,《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对著作权进行了限制,规定了“合理使用”的十二种具体情况。符合合理使用要件的,不必征得权利人的许可,也不必支付报酬,即可使用他人作品。短视频中涉及的很多素材,在涉及他人作品的情况下,同样需要考虑是否构成“合理使用”。认定合理使用,需要结合具体案情并综合使用情况来判断,原则上不得影响原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
并不是所有作品都能受到法律的保护,著作权法规定了下面3种作品并不在法律保护的范围之内。
1、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著作权法》第四条规定,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不受本法保护。其中“依法”,是指依据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200第八章广播影视作品著作权法律的规定;其中的“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即含有法律禁止的内容而被政府主管机关明令禁止的作品。
2、立法、行司法性质的文件法律和其他官方文件也是作品,其作者,即法律和其他官方文件的制定者,也享有著作权中的人身权等权利,即署名权、修改权、发表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但著作权人的用益权不受法律保护。法律和其他官方文件颁布后,公众可以自由使用,报纸刊登、电台广播等都无需征得著作权人许可,无需向其支付报酬。然而使用这类作品,不得侵犯作者的人身权,如不得将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法律写成是国务院发布的。法律的官方正式译文是指国家有关机关将法律翻译成其他民族文字或外国文字的正式译本,该译文是国家对该法律的翻译。
法律的官方正式译文需经国家立法机关确认。国家机关的其他文件的官方正式译文是指国家有关机关将该官方文件翻译成其他民族文字或外国文字的正式译本,这种译文是国家机关对该官方文件的翻译。法律和其他官方文件的官方正式译文与法律和其他官方文件具有同等的效力。
官方正式译文的著作权保护与对法律和其他官方文件的相同,其著作权中的人身权利受保护,用益权不受保护。法律和其他官方文件的官方正式译文发表后,他人可以随意使用,无需征得制定者同意,无需向制定者支付报酬。但法律和其他官方文件的非官方正式译文则受著作权法保护。
3、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及公式历法所揭示的日期、节气、节日等内容是不为著作权法所调整的,但人们根据历法所绘制的挂历、台历、日历是受著作权法保护的。数表中的通用数表,如元素周期率、函数表、对数表是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但非通用数表,如作者创作的五代以内血亲表是受著作权法保护的。通用表格,如通用发票、通用会计账册表格;公式这些通用表格、公式不适用于著作权法。
即使署名权以外的所有剧目版权归他人所有,也只是意味着作品的财产权完全归他人所有。另一方面,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性的权利仍然属于作者,作者有权授权他人享有作品的人身权。作者有权解除合同和撤销授权,如何区分著作权转让和著作权授权。
原著作权人不再有转让权,被许可人只有权按照双方约定的方式和条件使用作品。近年来,中国经济取得了长足发展。在相应的社会中,除了各行业、各行业加速发展外,文学歌曲等作品也开始涌现,这些作品的作者可以通过版权授权获利。在被授权人的情况下,未经作者同意侵犯或者不当使用作者作品人身权的行为,将侵犯作者的精神权利。
在这种情况下,作者有权终止合同并撤销授权。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部著作权法。版权属于作品吗。除本法另有规定外,创作该作品的公民为作者。会议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意愿创作作品,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没有相反证明的,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一些国家还规定版权转让合同必须登记。转让稿件、图纸等原创作品的产权。
一般不把著作权转让视为转让,综合分析一下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另一方面,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性的权利仍然属于作者,处于作者的专属控制之下。作者有权授权他人享有作品的人格权。小编已经整理了相关内容,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被许可的版权可以撤回吗。作品的人身权为作者专有,不能转让或剥夺,即使该剧版权属于他人,但署名权除外。这是否意味着作品中的所有产权都归他人所有。我们可以看到,在我国法律规定的著作权中,除了几项不可转让、被剥夺的权利外,其他所有权利都可以转让和撤销。如果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作者,如何区分著作权转让和著作权授权。著作权转让后,原著作权人不再有转让权,受让人成为新的著作权人,但在授权使用的情况下呢。
著作权仍属于原著作权人,被许可人只有权按照双方约定的方式和条件使用作品,权利受到侵犯,受让人有权起诉法院,但被许可人没有这项权利。著作权转让后,受让人一般没有使用作品的义务,但被许可人必须以双方同意的方式使用作品。转机通常是永远的还是更长时间的。而授权使用一般限定在较短的时间内,转让金较高,而授权使用费相对较低,版权转让一般需要签订书面合同。
出版、复制、销售、使用境外电子出版物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合同登记和认证程序
一、依据《电子出版物管理规定》和国家版权局《关于对出版和复制境外电子出版物和计算机软件进行作权授权合同登记和认证的通知》的规定和国家版权局、国家外汇管理局的委托,我局对在本市出版、复制、销售、使用境外电子出版物(包括翻译、复制出版)、计算机软件(含非卖品)进行著作权授权合同登记和认证。承办部门是版权行政管理处。
二、凡在本市出版、复制、销售、使用境外电子出版物或计算机软件,均应在出版、复制、销售、使用之前,将著作权授权合同报我局审核登记并通过认证。申请登记人(单位)在送审合同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书(电子出版单位除外);
2、出版、复制、销售、使用境外电子出版物或计算机软件使用合同(著作权人的授权书)原件及其复印件一份;
3、申请登记人(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法人印章的出版、复制、销售、使用境外电子出版物或计算机软件使用合同(著作权人的授权书)中译本一份。
4、使用合同涉及的境外电子出版物或计算机软件样品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
5、按要求填写的合同登记表一式三份;
6、按要求填写的著作权认证表一份,表内被授权方的名称、地址同时用中英文填写。
7、加盖申请登记人(单位)法人印章的引进计算机软件的中文说明书一份;
8、销售或使用境外计算机软件的申请登记人(单位)的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
三、承办部门经审核确认材料规范、齐备后,将著作权认证表传给国家版权局认证。
四、我局应在受理登记之日起7日内完成审核登记(交由国家版权局认证的时间不计算在内)。同意登记的,在合同上加盖合同登记专用章,退回申请登记人(单位)并签发登记批复。不予登记的,应当说明理由。
五、经审核登记的境外电子出版物、计算机软件出版或复制时,其制品上必须标明合同登记号。申请登记人(单位)应在经审核登记的引进电子出版物、计算机软件出版、复制后或销售前,向我局报送样品2件。
六、经国家新闻出版署单项批准非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出版的境外电子出版物,按本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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