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美术版权登记流程是怎样的?
作者:河北润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2-09-21 08:10:15
大多数人都觉得版权和著作权完全是一个意思,那么版权和著作权是人们理解的那样完全一样吗。权来自与英美法系国家,是从英文copyright译过来的,从单词上就能看出它的直意是“复制”。显而易见的,该类国家更重视作者的财产权利(这点还可以从英美法系国家有“法人作品”看出)。著作权来自大陆法系国家,相反的,大陆发现国家非常重视作者的人身权。但是随着保护的国际化,大家都有共同融合的趋势。
在我国,版权就是著作权,没有区别。版权是指文学、艺术、科学作品的作者对其作品享有的权利(包括财产权、人身权)。版权的取得有两种方式:自动取得和登记取得。在中国,按照著作权法规定,作品完成就自动有版权。所谓完成,是相对而言的,只要创作的对象已经满足法定的作品构成条件,既可作为作品受到著作权法保护。在学理上,根据性质不同,版权可以分为著作权及邻接权,简单来说,著作权是针对原创相关精神产品的人而言的,而邻接权的概念,是针对表演或者协助传播作品载体的有关产业的参加者而言的,比如表演者、录音录像制品制作者、广播电视台、出版社等等。
著作人身权与财产权两者究竟有何不同?
在著作权的范围里,包含着人身权与财产权。权益人必须分清两者的不同,才能在受到著作权侵权时更好的分辨具体是哪种权益受到侵犯,而著作人身权与著作财产权两者究竟有何不同呢?石家庄著作权登记小编告诉你。
一、著作权人身权与著作权财产权的不同
1、不同的保护期除了出版权之外,作者一生都有权享有著作人身权,而且没有时间限制。著作人死亡后,其继承人、受遗赠人或国家版权保护机构可以依法保护著作人的著作人身权。人们普遍认为,它不能转让、剥夺或继承。另一方面,著作财产权有着严格的保护期限。在著作权期限内,作者的财产权可以依法继承、转让和许可他人。
2、主体不同著作人身权只能由作者或著作权的原始主体拥有,著作财产权不仅可以由作者或著作权的原始主体拥有,也可以由著作权的继承主体所拥有。
3、不同的限制著作人身权不受合理使用、合法许可和强制许可的限制,而著作财产权则受依法合理使用、合法许可使用和强制许可的限制。
4、不同的内容著作人身权利不具有直接财产的内容,包括发表权、签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性的权利。而著作财产权是著作权人以获得财产利益为主要内容的权利,包括复制、发行、出租、展览、表演、广播、信息网络传播、制作和修改的权利,以及复制、发行、出租、展览、表演、广播、信息在互联网上传播、拍摄的权利,以及变更权。版权所有人应享有的翻译、集会和其他权利。
网站未经允许提供下载违法吗?详细内容如下:
一、法律规定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及其他作品的,违反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反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规定,以刊登收费广告等方式直接或者间接收取费用的情形,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以营利为目的。也就是说,如果网站提供的是免费下载,但是网站上有刊登收费广告,这也是违法行为,需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二、如何理解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属于违法所得数额较大;以下情况属于有其他严重情节:(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二)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复制品数量合计在一千张(份)以上的;(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三、如何理解违反所得数额巨大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属于违法所得数额较大;以下情况属于有其他严重情节:(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的;(二)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复制品数量合计在五千张(份)以上的;(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情形。
综上所述,如果网站提供的是免费下载,但是网站上有刊登收费广告,也视为以营利为目的的行为,显然这也是违法行为,需要受到法律的制裁。网站未经允许提供下载一般来说都是违法的,一般网站都是以营利为目的而实施侵权行为。
软件使用许可合同订立方式的特点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根据中国现行法律体制,软件使用许可合同属于著作权使用许可合同的一种。软件不同于普通作品而具有一定的技术功能,因此软件使用许可合同有其独自的特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常规订立方式一般大型软件的使用许可合同往往采用常规方式订立,即“要约与承诺”的方式。承诺的法律效力在于一经承诺,合同便宣告成立。承诺的生效在我国采取到达主义,即承诺到达要约人,合同成立。
二、启封合同由于软件应用的广泛性,我们在市场上见到软件产品大多在其包括的封口上,用显著的文字标印有使用许可协议的全部实体条款。如果购买人同意该协议的内容,便可打开该软件包装的封口,启封意味着合同生效。若不同意许可协议中的条款,则可将产品原封退还销售商,销售商应当全部退款。这种直接贴印在软件产品封口合同即被称作“启封合同”。启封合同是一种非常特殊的合同,在软件销售中常常采用。软件权利人提出合同条款的行为即是要约,而使用人的启封行为即是承诺。类似于格式合同。由于合同法的具体规定存在差异,有的国家不承认这种合同的效力。
三、电子商务软件权利人通过互联网直接将及其文档传给使用人,用人通过网上以电子货币进行支付,省去了专门送货交货的手续。目前已经有不少软件采用这种方式销售或进行版本升级。另外,还有采用网上注册获得软件使用许可的方式。通过网络订立软件使用许可合同将会越来越普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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