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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美术作品版权登记包含哪些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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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美术作品版权登记包含哪些类型?

作者:河北润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2-09-18 08:06:30

美术作品与视频、音乐等版权的保护相比,人们的版权意识也相对薄弱。一方面有些美术作品作者的版权意识淡薄,意识不到自己的权利受到侵犯,另一方面使用者从网络中选取来源不明的美术作品,擅自修改使用,甚至用于商业活动中。互联网平台的传播范围广,往往会造成著作者被侵权也浑然不知的情况。当权利人完成某一美术作品时,不仅要注意保留作品的设计原稿、委托设计合同及其他公开发表的证据材料,还应及时进行石家庄著作权登记,以减轻后续著作权纠纷中的举证难度。著作权可以使你在别人对你的作品进行侵权时,采取有利的保护措施,制止别人的侵权行为。那么,美术作品如何进行版权登记?

(一)申请美术作品登记人

1、作者,创作作品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其他著作权人,包括通过转让、承受、继承等继受取得著作权的权利人。

(二)美术作品版权申请材料要求

(1)按要求填写完整的作品著作权登记申请表;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3)权利归属证明;

(4)作品的样本(可以提交纸介质或者电子介质作品样本);

(5)作品说明书(请从创作意图、创作过程、独创性三方面写,并作者签字);

(6)委托他人代为申请时,代理人应提交申请人的授权书;

(7)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三)美术作品版权登记办理步骤

申请人提交登记申请材料--登记机构核查接收材料—通知缴费—申请人缴纳登记费用—登记机构受理申请—审查—制作发放登记证书—公告

著作权法上的法定许可,是指社会公众无须经过著作权人的同意,在支付合理报酬的情况下,依据法律规定直接获得作品的使用许可。对著作权的限制包括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两者的差别在于:法定许可要求使用人支付报酬,而合理使用是无偿使用。

一、编写出版教科书《著作权法》(2010)第23条规定: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除作者事先声明不许使用的外,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在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前款规定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的限制。第五种“编写出版教科书法定许可”对使用作品的目的和数量作了严格限制,只有“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的教科书才能适用这条法定许可。也就是说,教科书之外的教辅资料被排除在外。

二、制作录音制品的法定许可我国《著作权法》第40条第3款规定:“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可以不必征得权利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向其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该项法定许可必须符合以下条件:首先,被使用的是音乐作品,而且是已经被他人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如果先前的录制是非法的,即未经著作权人的许可而录制为录音制品,其音乐作品不能作为法定许可的对象。其次,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必须独立录制,其不能翻录他人在先录制的录音制品。

三、报刊转载的法定许可我国《著作权法》第33条第2款规定:“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以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该项法定许可必须符合以下条件:首先,被转载、摘编的是发表在报刊上的作品;其次,能够转载、摘编的主体同样是报社、期刊社。其他媒体如出版图书的出版社的使用不适用法定许可。值得注意的是,有权发表不得转载、摘编声明的是著作权人,而不是刊登作品的报刊。实践中,许多报刊杂志经常声称“未经本刊同意,不得转载和摘编本刊发表的作品”。此类声明必须经过著作权人的授权才有效。

四、电台或电视台播放《著作权法》(2010)第43条第2款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著作权法》(2010)第44条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这是第三种和第四种“法定许可”,这两种“法定许可”均是对广播权的限制,只是后者适用于录制已出版的录音制品中的作品,前者适用于其他已发表的作品。需要注意的是,播放作品法定许可不适用于电视台播放电影作品和录像制品。

版权,又被称为著作权,是创作者对其所创作的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依法享有的包括财产权、人身权等权利,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他人不得出版或作更改。申请版权登记需要缴纳一定的登记费用交给国家版权局,具体收费标准如下:

申请人需要缴纳以下费用:

1.石家庄著作权登记费;

2.著作权合同登记费;

3.变更或补充登记费;

4.登记证书费;

5.封存保管费;

6.例外交存费;

7.查询费;

8.撤销登记申请费;

9.其他需交纳的费用。

具体收费标准由国家版权局会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规定并公布。

著作权其实就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享有的财产权利和精神权利的总称,所以对于著作权我们一定要严格的遵守,下面小编带着大家来具体的了解下,翻译已有作品需要经过著作权人许可吗?

一般情况下,翻译他人作品都需要取得作者或相关权利人的许可,否则就是侵权行为。因此,中国人翻译外国人已发表的作品同样需要取得著作权人许可,但如果是该外国人所在国及作品发表国未加入中国已加入的国际版权公约或未与中国签订有关版权协议,那么中国人翻译外国人已发表的作品就不需要著作权人许可,不存在侵权行为。

著作权申请注意事项:

1、申请人可以自己办理计算机软件石家庄著作权登记,也可以委托代理机构办理登记。

2、申请人应当将所提交的申请文件留存一份,便于在补正程序中保持文件内容的一致。

3、办理软件著作权转让或专有合同登记可到登记大厅现场办理,也可使用挂号信函或特快专递邮寄到中国版权保护中心软件登记部。

4、申请表应当在线打印,请勿擅自更改表格格式;申请文件都应当按规定签章,签章应当与申请表中填写的姓名或者名称完全一致。

5、申请人或代理人信息栏内的详细地址,请务必填写准确的实际联系地址,以中国版权保护中心邮寄证或其它书面邮件。

6、著作权人为企业法人或事业法人的应提交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副本复印件,并需加盖单位公章;

7、著作权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有效的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复印)。并需提交非职务开发确保或非职务开发证明。(下载《非职务开发证明》《非职务开发确保》)。

8、著作权人为外国自然人的,应提交护照复印件,及护照复印件的中文译本,并需翻译者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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