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计算机软件版权登记费用是多少?
作者:河北润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2-09-09 08:32:51
软件著作权有什么作用
一、软件著作权有什么作用
软件属于作品的一种,而作品从产生之日起即享有著作权。著作权是法律赋予作者的一种权利,它可以使作者的作品免受非法侵害,比如未经作者同意复制发行或者在网络上传播作品,使作者的名誉或者财产受到损失。随着互联网的发达,软件开发越来越多,软件著作权的保护的重要性也越来越凸显出来。由于软件的市场价值通常比较高,例如游戏,例如工业用软件,当他人未经许可复制使用著作权人的软件时,给著作权人造成的损失金额巨大,此时著作权人就可以通过行政手段和诉讼手段保护自己的权益,以免侵权人非法侵占自己的市场份额,这是软件著作权的好处之一。软件著作权的另一个好处就是著作权人研发出软件代码后,即便自己不使用,也可以通过许可和转让的方式获取经济利益,由此可见软件著作权保护是非常必要的。
二、软件著作权登记有效期是多久
软件著作权自软件开发完成之日起产生。自然人的软件著作权,保护期为自然人终生及其死亡后50年,截止于自然人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软件是合作开发的,截止于最后死亡的自然人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软件著作权,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软件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软件自开发完成之日起50年内未发表的,本条例不再保护。软件著作权属于自然人的,该自然人死亡后,在软件著作权的保护期内,软件著作权的继承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有关规定,继承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除署名权以外的其他权利。软件著作权属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变更、终止后,其著作权在本条例规定的保护期内由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没有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由国家享有。
三、软件著作权可以备案吗
可以,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具有公示作用。办理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后,登记部门的文件记载了软件著作权的权利归属。如果发生软件著作权的纠纷,办理软件著作权登记有利于诉讼程序中对软件著作权进行鉴别和对权利归属的推定,有利于调查取证。
最近有朋友问到关于著作权转让协议需要注意的问题有哪些这方面的问题,下面,石家庄著作权登记小编将针对这个问题做出详细解答。希望能够解开大家的疑惑,接下来大家就跟着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1、著作权转让必然是权能完整的财产权的转让,也就是说,无论转让出版权,还是转让改编权或其他任何一种财产权,都必须将使用、收益、处分的权能一并转让。如果受让人只能使用作品,而不能自由许可他人使用作品,或不能自由转让他的权利,这种权能不完整的转让实际上不是严格意义上的著作权转让,而是作品许可使用。
2、著作权中的各种财产权可以分别进行转让。例如,将出版权转让给出版社,将表演权转让给表演团体,将录制权转让给音像公司,将播放权转让给广播电台,等等。即使是单独一种财产权,也可以根据不同的使用方式分别转让给不同的人。例如,转让人将翻译权中的法文版翻译权转让给甲出版社,将英文版翻译权转让给乙出版社,将德文版翻译权转让给丙出版社,等等。
3、著作权转让也可以是分地域的。例如,同是英文版翻译权,转让人将美国和加拿大地区的英文版翻译权转让给美国一家出版社,将亚洲地区的英文版翻译权转让给印度一家出版社,将欧洲地区的英文版翻译权转让给英国一家出版社,等等。
著作权作品是指单独具有版权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视听作品和其他任何形式的作品,版权作品之外的其他信息材料则是指不具有版权的事实或者信息资料。今天小编就来给大家说说使用他人著作权作品需要支付费用的情况?哪些情况不需要?
什么时候使用他人著作权作品需要支付费用?
1、为通过信息网络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或者国家教育规划,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其已经发表作品的片断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制作课件,由制作课件或者依法取得课件的远程教育机构通过信息网络向注册学生提供,但应当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但作者事先声明不许提供的作品除外。
2、为扶助贫困,通过信息网络向农村地区的公众免费提供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种植养殖、防病治病、防灾减灾等与扶助贫困有关的作品和适应基本文化需求的作品,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在提供前公告拟提供的作品及其作者、拟支付报酬的标准。
什么时候使用他人著作权作品不需要支付费用?
1、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向公众提供已经发表的作品;
2、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向公众提供的作品中适当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3、不以营利为目的,以盲人能够感知的独特方式向盲人提供已经发表的文字作品;
4、为报道时事新闻,在向公众提供的作品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5、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的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向中国境内少数民族提供;
6、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向少数教学、科研人员提供少量已经发表的作品;
7、向公众提供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
8、向公众提供在信息网络上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问题的时事性文章;在第7、8项中,作者事先声明不许提供的作品除外。
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纪念馆等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本馆馆舍内服务对象提供本馆收藏的合法出版的数字作品和依法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以数字化形式复制的作品,可以不向其支付报酬,但不得直接或者间接获得经济利益。
版权获得国际保护的三项原则
我们常说世界无国界,各国之间的频繁交流已是常态。许多国内作品都会走向世界,因此版权的国际保护逐渐受到大家关注。小编在本文给大家介绍下,版权国际保护的三项原则。一、版权国际保护原则
1、国民待遇原则(1)公约成员国的国民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都可以在任何公约成员国内享有该国给予其本国国民作品的同等保护;(2)非公约成员国的国民,只要其作品的第一版是在公约的某个成员国首先出版的,或者在某个成员国及其他非公约成员国同时出版的,则可以在公约成员国内享受到本公约所提供的保护;(3)非公约成员国的国民如果在某个成员国有经常住所,须视其为该成员国的国民而提供版权保护。
2、自动保护原则指获得公约所规定的著作权,无须任何手续。换句话说,只要作者创作出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来,就自动获得著作权,而不需要履行登记、缴纳样本等手续。
3、独立保护原则指作者享有公约所规定的各项权利,不依赖于作品在来源国所受到的保护;除公约的规定外,受保护程度及为保护作者权利所提供的司法救济方式,完全适用提供保护的国家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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