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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氏摄影版权申请怎样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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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氏摄影版权申请怎样办理?

作者:河北润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2-08-14 08:19:18

2019软件著作权受到的限制有哪些?

软件著作权登记成功将获得相关权益,但是也将受到法律上的一些限制。而这些限制具体有哪些呢?

软件著作权限制

1、软件复制品合法持有人的权利:软件复制品合法持有人,在不经该软件著作权人同意的情况下,可以根据使用的需要把该软件装入计算机内,制作备份复制品,进行必要的修改等。

2、保护期限的限制:自然人的软件著作权,保护期为自然人终生及其死亡后50年,截止于自然人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软件是合作开发的,截止于最后死亡的自然人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软件著作权,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软件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软件自开发完成之日起50年内未发表的,本条例不再保护。

3、相似软件:《计算机保护条例》第29条规定:“软件开发者开发的软件,由于可供选用的表达方式有限而与已经存在的软件相似的,不构成对已经存在的软件的著作权的侵犯。”

4、为学习、研究目的使用:在保护期内,因课堂教学、科学研究、国家机关执行公务等非商业性目的的需要对软件进行少量复制,可以不经软件著作权人同意,不向其支付报酬。

5、不承担赔偿责任的使用情形:《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30条规定:软件的复制品持有人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理由应当知道该软件是侵权复制品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应当停止使用、销毁该侵权复制品。如果停止使用并销毁该侵权复制品给复制品使用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复制品使用人可以在向软件著作权人支付合理费用后继续使用。

著作权

在著作权保护期内,未经继承人许可不得使用已故作者的作品,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近年来经常发生因名人书信引发的版权纠纷。如,某电视节目因安排嘉宾朗读三毛父亲写给三毛的书信,被三毛姐弟以侵害文字作品著作权为由诉至北京互联网法院。法院认为在涉案节目中使用涉案书信的行为不属于合理使用,侵犯了涉案书信的修改权、复制权、表演权及信息网络传播权,判定被告登报致歉,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作为电视节目制作方,理应对其节目中的素材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避免侵犯他人著作权,不能以联络不到相关权利人为由随意使用。

著作权登记本身是为了保护创作者的权利,如果作者发现自己的作品版权被抢先登记,只要举证证明该著作权的归属另有其人,被抢先登记的著作权是可以被撤销的。

申请撤销侵权人的版权登记要这样做,证明自己是真正的著作权人,同时,提交异议申请书,申请撤销侵权人的版权登记。申请撤销侵权人的版权登记并不是件容易的事情。原作者需要准备充足的证据来证明自己,证据包括但不限于作品构思、手稿、底稿、存图、时间节点证明等。所以对于创作者来说,一定要注意以下几点:

1、在创作过程中,尽可能地保存好自己的一些创作过程,比如图稿、创作手札等;

2、完成作品后,及时做好版权保护,尽早申请版权登记;

3、发现作品被侵权后,保持冷静,通过截图、录屏等方式存档对方侵权的证据,再采用合法手段进行维权;

4、可以考虑和第三方版权管理服务平台合作,搭建自己的版权资产库,防止自己的内容被侵权。如果发生版权被抢先登记的情况,可以选择以下几种做法:

◆方法一:委托代理机构办理1、签署商标/版权代理委托书,并附异议人的身份证明;2、准备异议书件:包括填写异议申请书、拟写异议理由及事实依据并附相关证据;3、由代理机构代异议人提交异议申请书件。

◆方法二:直接到版权局/产权保护中心办理1、准备异议申请书件:包括异议申请书、异议理由及事实依据,并附相关证据;2、在登记厅提交申请书件;3、在打码窗口打收文条形码,在交费窗口缴纳异议规费。

◆方法三:通过邮寄书件办理1、准备异议申请书件:包括异议申请书、异议理由及事实依据,并附相关证据;2、通过邮局以挂号或特快专递方式邮寄到版权局/商标局。著作权虽然是自愿登记,作者拥有自己作品版权,这件事本身不受登记影响。

但是,及时进行登记确权,可以明确自己的版权归属,有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避免不必要的版权纠纷,还有利于作品传播和实现商业价值。

共同继承人的版权该如何行使其权利?

版权可以通过继承获得,其中有一种情况是共同继承人。在有共同继承人的情况下,版权的权利该如何行使呢?小编整理了相关内容。

若干继承人之间的关系应认定为共同共有,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即共同共有财产的处分,采取全体共有人协商一致的原则,未经全体共有人的一致同意,各共有人不能单独处分财产。著作权具有不同于其他财产的特殊性质,不能单纯地依此原则而处理。

法律创设著作权的目的主要是保护作者的权益与维护公共利益。具体体现为保护著作权与促进作品的传播、利用的公共利益目的,特别是通过确立专有权而激励作品的创作。创造性作品应当被鼓励和获得酬奖,但主要的激励必须最终服务于促进文学、音乐和其他的艺术形式广泛的公众接近性。因此,对共有著作权的行使和处分行为不能简单地因某个共有人反对而被认定为无效,而应综合分析,否则将会导致对社会财富的一种极大的浪费。可见,有关共同著作权的处理确实是一个复杂问题。因此,应尽量避免这种情况。如在处理遗产时,作品的著作权最好只由一人继承,其他的继承人则可从财产中获得补偿;若共同继承已成立,可将著作权的行使与处分委托一名继承人承担,或委托他人代理,而不必就著作权的每一次行使的具体问题进行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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