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版权登记有哪些收费种类?
作者:河北润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2-05-15 08:36:38
国家法律规定版权登记实行自愿原则,为保护自身的权益,我们都会选择版权登记。版权登记过程中是需要收费的,这是大家都知道的,然而很多人却并不知道河北版权登记收费有哪些类型。这里就告诉大家河北版权登记有哪些收费种类。
版权登记收费类型如下:
1、著作权登记费;
2、著作权合同登记费;
3、变更或补充登记费;
4、登记证书费;
5、封存保管费;
6、例外交存费;
7、查询费;
8、撤销登记申请费;
9、其他需交纳的费用。
版权登记涉及著作权法第三条所列的作品,如文字作品、口述作品、美术摄影作品、影视作品、音乐作品,录像作品、工程和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等。版权登记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
论文版权归属一直都存在争议,在世界知识产权公约、尼泊尔公约,以及识产权协议中,都对论文的版权归属没有明确的规定。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也没有明确的规定,而归属权享有的关键因素是,是否有直接和实质性的创造性劳动。论文版权登记首先需要明确版权归属,然后可以根据文字作品登记材料和流程办理登记。根据《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
论文的责任人是作者自己,那么论文版权归属应该是论文的创作者,而非学校或组织。另外,根据《版权法》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给予作者奖励:
(一)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
(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如果论文涉及到学校科研项目,是在导师的辅导下,运用学校提供的实验资源和设施完成的,那么论文的归属就需要进一步明确,并不一定是学生自的,需要明确论文版权归属之后才在版权保护中心提交版权登记材料,进行版权登记。
申请作品著作权登记需要提交的材料:
(1)《作品著作权登记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3)权利归属证明文件;
(4)作品的样本(可以提交纸介质或者电子介质作品样本);
(5)作品说明书(请从创作目的、创作过程、作品独创性三方面写,并附申请人签章,标明签章日期);
(6)委托他人代为申请时,代理人应提交申请人的授权书(代理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论文属于文字作品,是著作权的保护客体。
自论文诞生的那一刻起,作者就自动取得它的著作权,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论文正式投稿发表前,可以在国家或省市直辖市版权管理部分进行版权登记,或选择学会等第三方平台预选登记备案,特别是各种需要证实某一时刻。版权纠纷时,提供初步第三方证据,需要时司法鉴定机构,提高法律证据有效性,这是在欧洲发达国家已经盛行很多年,与官方人工登记相互补充。
电视台播放电视节目,对电视台而言可以受到哪些著作权保护呢?下面由我们为大家详细介绍表演者权的相关内容。什么是广播组织权?广播组织权,是指通过载有声音、图像的信号而传播节目的电台、电视台等组织对编排的广播节目所享有的权利。广播组织权属于著作权邻接权的范围。
1)广播组织权的客体是广播组织播放节目的信号,而不是广播电视节目。
2)广播组织为播放需要,对大量的文学艺术作品、录制品等进行选择和编排,广播组织对该编排享有专有权。广播组织权的保护期限广播组织权的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该广播、电视首次播放后第50年的12月31日。广播组织权包含哪些权利内容?广播组织权的主要内容包含以下两个方面的权利。
1)广播电台、电视台享有转播权有权禁止未经许可转播其播放的广播、电视的行为。转播指的是一个广播组织同时播放另一个广播组织的广播电视节目。广播组织享有的转播权可以控制以有线和无线方式进行的转播,但是不能控制通过互联网进行的转播,也不能控制饭店、超市等公共场所通过扩音器或者电视机接收信号,使在场的公众能够欣赏到广播电台、电视台正在播出的作品的行为。
2)广播电台、电视台还享有录制权和复制权有权禁止未经许可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录制在音像载体上以及复制音像载体的行为。录制指的是将广播电台、电视台播出的节目固定在有形物质载体上,复制指的是对已固定的节目的再次复制。
广播组织权的限制:
1)广播组织播放他人未发表的作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2)广播组织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
3)广播组织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4)电视台播放他人的电影作品和以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录像制品,应当取得制片人或者录像制作者许可,并支付报酬。播放他人的录像制品,还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汇编权和汇编作品著作权有何不同?
生活中常常有人会把汇编权和汇编作品著作权混淆成一个意思,以为汇编权是汇编作品著作权的缩写,其实它们的概念是不一样的。
汇编权,是指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断进行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汇编作品是指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汇编作品的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汇编权与汇编作品著作权的区别作者汇编自己的作品,就会享有基于原作品和基于汇编作品而产生的双重著作权。前者是原创作品的著作权,汇编作品属于演绎作品,也享有著作权。如果汇编他人的作品,则应取得原作者即汇编权人的许可,汇编者可因此对汇编作品产生新的著作权。超过著作权保护期的作品,没有汇编权可言。但是,如果对这些作品进行汇编,而这种汇编形式能体现汇编人独特的取舍、选择、组合、编排与设计,汇编人也可就其汇编形式产生新的著作权。
比如,选择和编排新颖的宋词选编,尽管每首词的著作权丧失了,但是如果词选对每首词的选取以及全书的整体结构形式安排体现了独创性,则汇编人对这种形式享有新的著作权。其次,关于汇编作品的著作权归属问题,我国著作权法第14条对汇编作品著作权的权力归属和行使作了如下规定:汇编作品的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
汇编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其他组织,在实践中,法人和其他组织比较常见。另外,需要注意的是,汇编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而形成的汇编作品,汇编人仅就其设计和编排的结构或形式享有著作权。比如,对已进入公有领域的古典文学作品进行选编,或是根据某些行业的需要汇编法律法规,就属于这种情况。汇编作品的著作权人在行使汇编作品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作者的著作权。也就是说,汇编人在对单个作品进行汇编创作时,如果这些单个作品仍享有著作权,则应征的原作者的同意并向其支付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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