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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保护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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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保护常见问题

作者:河北润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2-04-17 08:54:00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保护常见问题

1、什么是计算机软件?

计算机软件包括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计算机程序:是指为了得到某种结果而可以由计算机等具有信息处理能力的装置执行的代码化指令序列,或者可以被自动转化成代码化指令序列的符号化指令序列或者符号化语句序列。同一计算机程序的源程序和目标程序为同一作品。文档:是指用来描述程序的内容、组成、设计、功能以及使用方法的文字资料和图表等,程序设计说明书、流程图、用户手册等。

2、软件著作权归谁所有?

软件著作权归属--原始取得:一般是谁开发谁享有著作权,即归属软件开发者(包括个人或者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软件著作权归属继受取得:即依法以受让、继承、承受等方式取得软件著作权。

3、常见软件侵权形式有哪些?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他人软件--盗版;软件开发过程中,未经软件著作权人授权部分复制他人软件;制作、销售侵权软件复制品,如生产、出售侵权软件;违反使用许可协议将软件多次复制到不同的计算机内;非法预装;在互联网上非法提供下载;最终用户购买和使用盗版软件。

4、软件企业版权保护策略

(一)员工离职带走公司技术怎么办?(1)与员工签订就业协议中增加保密条款;(2)与员工签订离职竞业禁止协议(需给与一定补偿)(3)协商或者诉讼解决(二)制定符合企业实际的保护方案需要保护的客体不同,保护的手段不同商业秘密、技术秘密(1)建立保密制度,规范技术文档管理(2)采用适当的技术措施和设施保密制度中重要的环节是和相关人员约定保密条款或者签订保密协议。形式多样:(1)在企业规章中规定保密条款(2)劳动聘用合同中规定保密条款,约定版权归属。(3)人员工作岗位调整或离职时签订保密协议,约定竞业禁止条款。《中关村科技园区条例》相关规定。

5、避免侵犯他人著作权

(1)建立规范开发管理规范和代码审查制度,有效监控开发过程中的各个环节;(2)重视使用他人源代码和开放源代码的法律风险评价;(3)细致分解开发任务,企业技术主管人员随时了解和掌握开发人员的工作成果。;(4)设计规范的个性化的接口,有效杜绝开发人员随意抄袭;(5)强化代码注释工作,代码注释不仅有利于软件维护和源程序管理,也有利于审查开发人员是否独立设计开发了程序

个人版权也称为版权,是指作者对其作品所享有的权利。

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的各类作品均可申请登记。其中就包括:文字作品;口述作品;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美术、建筑作品;摄影作品;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计算机软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作品。个人河北版权登记的好处,它可以让权力归属非常的清晰,减少了日后不必要的纠纷。

登记的要求是,创作作品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其他著作权人,包括通过转让、承受、继承等继受取得著作权的权利人。

登记的具体流程如下:

1、递交申请;2、受理申请;3、官方审查;4、下发证书。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有些不易申请著作权保护的包括: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时事新闻(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规定,著作权法和本条例中的时事新闻,是指通过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报道单纯事实消息。)

办理查询的情形、所需材料一、需要办理查询的情形包括:转让、变更、补发证书、增加副本、专有许可、撤销、质权、概况查询、封存、调取原始档案。

二、所需材料:1、转让:查询申请表、证书复印件、双方著作权人执照副本复印件(著作权人是个人的提交身份证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2、变更:查询申请表、证书复印件、著作权人执照副本复印件(著作权人是个人的提交身份证复印件)、如果是公司名称变更需提供工商局的变更证明文件,营业执照提供变更后的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3、补发证书、增加副本:查询申请表、证书复印件(如意丢失可不提供)、著作权人执照副本复印件(著作权人是个人的提交身份证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4、专有许可、撤销、质权、概况查询、封存:查询申请表、证书复印件(如已丢失可不提供)、著作权人执照副本复印件(著作权人是个人的提交身份证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5、调取原始档案:查询申请表、证书复印件以及原件、著作权人执照副本复印件(著作权人是个人的提交身份证复印件)、调档说明(写清调档原因及用途)加盖公章、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如是代理公司提交,除上述材料外,还需授权委托书,代理公司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网络著作权特征

网络著作权除具有传统的著作权的特点外,还具有一些独特特征:

(一)在法定性方面法律对于相关著作权的确定晚于相关的司法实践。这是因为法律往往落后于时代的变化,从网络出现一来,知识产权领域发生了一系列的重大变化,一个就是知识产权的法定性受到挑战。作品上网后,成为网络上的共有产品,任何人只要一根电话线就可以得到该作品,而关于网络上著作权利益调整的法律,却没有及时出现。在法律确认网络著作权的地位之前,司法实践不得不援引大量的以往的著作权理论。同时,网络经济与传统经济的商业方法有很多共同点,传统的可以通过传统手段对抗网络著作权的侵权行为,这就使的网络著作权的法律落后于现实。

(二)地域性方面著作权的地域性是指著作权在依某国法律获得保护的哪个国家地域内有效。[3]著作权多为自动产生,并非国家授权产生,所以有人认为著作权没有地域性。传统的著作权有一定的地域性,在不同的地域使用作品要分别获得许可,传统的也没有域外效力。但是网络的出现,打破了这一规律。由于国际网络本身的跨国性特点,无法判断一件网络作品的著作权应当依据哪个国家的法律,应当在哪个领域内有效,因此网络著作权的地域性几乎不复存在了。网络上作品的传播不受地域的限制,电子商务的拓展也使人们可以打破地域进行图书订购,利用版权的地域性对抗平行进口等做法受到挑战,著作权的地域性受到动摇。专家认为,网络作品著作权地域性的消失是计算机网络的全球性与传统知识产权的地域性之间的总冲突。

(三)专有性方面著作权的专有性是指他人未经权利人同意或者法律许可,不得使用和享有该项著作权。[5]由于著作权不排斥他人创作类似或者雷同的作品,所以相对于专利和商标而言,著作权的专有性相对弱,但是这不等于著作权没有专有性。作品上网即意味着可能被使用,其著作权的占有权能就几乎为零。作品上网以后,作品在具有了无形性、高效性、方便性和普及性的同时,也大大的削弱了著作权的专有性。在网络环境下,网络使用者关心的是如何获得物美价廉的作品,他们获取的版权信息并不充分,对谁是版权人,作品的使用条件并不是很清楚,他们也不是很关心。真正的版权人却难以了解自己作品的使用情况,更不用说控制作品的不合理使用了。另外数字化的拷贝不仅和原件一样完美,甚至经过特殊处理,比原件更好。这不仅为盗版产品提供了生存的空间,更使版权人的经济权利无法实现。从这一方面讲,网络著作权没有了专有性。

(四)表现性方面传统的作品都有自己的表现形式,如书文字作品,美术作品报纸,但是随着网络超文本结构的出现,文字作品,科学作品,美术作品,影视作品像集成电路一样被集中到一起,难分彼此,最终作品可能含概若干的作品类型,拿传统作品的分类来套用已经力不从心,如MTV、FLASH作品等。有学者建议增设立一种新的作品类型。不管结果如何,总的说网络著作权的表现形式颠覆了传统的区分著作权类型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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