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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版权保护期限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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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版权保护期限的规定

作者:河北润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2-03-09 08:32:48

版权保护的目的不是在于“如何防止使用”,而是“如何控制使用”,但这个保护是有时间限制的,不同作品的保护时间并不相同,让我们一起来瞅瞅。版权保护对象版权的保护对象是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而这些作品要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方式复制。一般来说,所保护的主要是:文学作品、绘画作品、符号作品、影像作品、工艺美术品等立体作品、表演作品、音像作品等以及激光唱盘、多媒体等新的作品形式。

版权保护期限

(1)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和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限为作者的终生及其死亡后50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例如,甲在1980年3月4日创作了一作品,但没有发表,甲在2000年的10月1日死亡,那么其发表权和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限将从1980年3月4日开始计算,并截止于2050年的12月31日。

(2)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以及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其发表权和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限为50年,一般从作品首次发表时开始计算,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如果作品自创作完成后50年内没有发表的,著作权法不再给予保护。

(3)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摄影作品,其发表权和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限为50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50年内没有发表的,其著作权不再受保护。

(4)合作作品的发表权、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限为作者终生加死亡后50年,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例如,甲与乙于1980年3月4日创作了一作品,如果甲在1990年的8月1日死亡,乙在2000年的10月1日死亡,那么该作品的发表权和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限将从1980年3月4日开始计算,并截止于2050年的12月31日。

(5)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限为50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现在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逐渐意识到了商标的有形价值。如何正确使用和保护商标,使商标价值最大化,也就成为企业日益关注的问题。小编跟大家一起来看下;现在越来越多的申请人在注册商标的同时考虑登记版权一起,商标和版权看起来并无太大关联,实际上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今天就和大家探讨一下为什么说河北版权登记在“下雨”时为商标“撑起一把伞”。

登记版权可以全面的保护商标版权登记有利于保障商标权利的稳定,防止只注册商标导致的权利缺失。当商标的设计者和商标注册人为同一主体的时候,是不会产生权利冲突的,但如果二者非同一个人,或者两者为同一主体但是没有相关证据无法证明的时候,权利冲突就产生了,这时商标的注册很可能会受到影响。因为一件作品委托他人设计,或是职务作品的时候,没有版权登记难以证明归属权,无法确定原始权利,会给权利人主张权利造成极大的困难。而版权登记就很好的解决了这一问题,因为除非有其他足以推翻著作权登记证书内容的相反证据,持有登记证书证明的一方将被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直接认定为拥有著作权人。

商标法规定,如果著作权利人对注册商标在一定时期内有异议的可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相关证据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如果判定成立的话也可以请求法院判令商标权人停止使用其注册商标。

所以如果版权归属不明的话,商标在注册过程中可能会遇到版权的争议,就是当商标在申请注册过程中,如果商标设计者主张该商标的著作权属于他本人,而商标申请人又无法拿出对应的证据材料,就会产生麻烦,所以只有对商标进行版权登记才是最有效也最便捷的规避争议的方式,申请商标的同时做版权登记的,可以保证商标的著作权和商标权都属于自己,这样是没有人能够与你发生版权归属之争的。

也有人认为,作品自生成起就拥有版权,既然都拥有了,还登记干什么?现在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逐渐意识到了商标的有形价值。如何正确使用和保护商标,使商标价值最大化,也就成为企业日益关注的问题。知识产权小编跟大家一起来看下;

现在越来越多的申请人在注册商标的同时考虑登记版权一起,商标和版权看起来并无太大关联,实际上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今天就和大家探讨一下为什么说版权登记在“下雨”时为商标“撑起一把伞”?登记版权可以全面的保护商标版权登记有利于保障商标权利的稳定,防止只注册商标导致的权利缺失。当商标的设计者和商标注册人为同一主体的时候,是不会产生权利冲突的,但如果二者非同一个人,或者两者为同一主体但是没有相关证据无法证明的时候,权利冲突就产生了,这时商标的注册很可能会受到影响。因为一件作品委托他人设计,或是职务作品的时候,没有版权登记难以证明归属权,无法确定原始权利,会给权利人主张权利造成极大的困难。而版权登记就很好的解决了这一问题,因为除非有其他足以推翻著作权登记证书内容的相反证据,持有登记证书证明的一方将被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直接认定为拥有著作权人。

商标法规定,如果著作权利人对注册商标在一定时期内有异议的可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相关证据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如果判定成立的话也可以请求法院判令商标权人停止使用其注册商标。

所以如果版权归属不明的话,商标在注册过程中可能会遇到版权的争议,就是当商标在申请注册过程中,如果商标设计者主张该商标的著作权属于他本人,而商标申请人又无法拿出对应的证据材料,就会产生麻烦,所以只有对商标进行版权登记才是最有效也最便捷的规避争议的方式,申请商标的同时做版权登记的,可以保证商标的著作权和商标权都属于自己,这样是没有人能够与你发生版权归属之争的。

也有人认为,作品自生成起就拥有版权,既然都拥有了,还登记干什么?小编虽然版权自带保护功能,但这种保护在需要提供证据确权时是无法起到作用的,而这也正是它的弊端所在,而为了对我们的版权进行保护,最好的方式还是要进行版权登记,特别是商标,先做版权登记的,能够在后续注册过程中避免很多问题。虽然版权自带保护功能,但这种保护在需要提供证据确权时是无法起到作用的,而这也正是它的弊端所在,而为了对我们的版权进行保护,最好的方式还是要进行版权登记,特别是商标,先做版权登记的,能够在后续注册过程中避免很多问题。

版权侵权主要是侵犯版权人的财产权利,比如未经版权人同意,擅自以发行、复制、出租、展览、广播、表演等形式利用版权人的作品或传播作品,或者使用作品而不支付版权费等。版权(即著作权)侵权是一般的民事案件,针对版权侵权调查取证同样要适用有关民事证据的法律和司法解释。但是,又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为此,下面就由为各位讲讲版权侵权有哪些证据形式?

一般而言,版权侵权需要调查的证据主要分为三类:确认权利归属的证据,证明侵权事实存在的证据,证明侵权损失的证据:

1、对侵犯版权的作品或产品的调查范围产品的生产地、流程、产量及仓库,作品的复制、出版地,复制、出版数量。产品及作品的销售流程及销售渠道。产品及作品的销售资料。主要侵权人的有关情况.

2、对侵犯版权行为的打击措施在版权侵权调查取证的基础上,根据个案的不同,通过行政、刑事并结合民事的途径,组织包括工商局、版权局、公安和媒体等各方面参加的打击活动。

或在调查掌握充分的证据后,向人民法院或版权局提起诉讼或调处;打击后的跟踪监测,防止违法行为死灰复燃,完成打击后的必要法律程序。

著作权许可使用一般规定

导读:因著作权许可使用而设立的合同叫许可使用合同,它也是一种民事合同,故同样应该遵循《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规定。另外,《著作权法》还对许可使用合同的主要条款及其他相关内容作了一些特殊规定,现归纳如下:

1、合同形式关于合同的形式,《著作权法》未作特殊要求,因此,当事人可以既可以采用书面形式,也可以采用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不过,《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3条作了一些限制,许可使用的权利是专有使用权的,应当采取书面形式,但是报社、期刊社刊登作品除外。

2、权利内容权利的内容解决许可使用的权利种类和效力性质问题。这是许可使用合同中最关键的一部分条款。其中权利的种类一般是根据《著作权法》第10条第1款对各项权利的定义来确定的,但是,当事人之间出于更进一步精确化的需要(或者由于对著作权法的了解有限),也可以采用双方具有共识并且符合行业惯例的方式来界定权利的名称和内容。至于效力性质是指许可协议赋予被许可人针对他人使用行为的排除力,即使用权的专有性质。《著作权法》第24条第2款第2项区分为专有使用权和非专有使用权。专有使用权意味着被许可人一方获得授权,其他任何人不得为同样的使用,著作权人(即许可人)也不例外[1]。而非专有使用权则相反,被许可人不得排除他人的使用。这意味着著作权人还可以以相同的方式使用作品,他也可以许可第三人使用。通说认为,经许可获得非专有使用权的人不得再将其权利转让或者许可给他人,至于获得专有使用权的人能否再许可或者转让其权利,存在不同的见解。《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4条规定: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被许可人许可第三人行使同一权利,必须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

3、时间、地域范围时间、地域范围是进一步定义被许可的使用权效力范围的重要因素。法律对此没有特别的限制,通常由当事人根据需要自由约定。著作权许可使用的期间一般以5至10年较为常见,永久性的许可使用比较少见。在后一种情况下,被许可方获得的使用权在著作权剩余保护期内一直有效,如果使用权是专有的,则和权利转让的效果区别不大。至于许可使用的地域范围和作品的使用方式有密切的联系,一般是以一个国家为界限,但是,对一些权利,又往往可以作更小的划分,例如表演权可以限制在一个小县城的范围,播放权可以限制在一定的城市。但是,应该注意,避免通过该条款形成对市场的分割,造成对自由竞争的危害。例如,国内图书出版合同一般不得以省份为界限(台湾、香港和澳门地区除外)分别许可不同的出版社出版同一作品。

4、使用费使用费是著作权人最主要的收益,合同中应该对其标准和支付方式加以明确的规定。当然,在少数情况下著作权人可能更看重的是非经济的利益,因而会放弃使用费,甚至对被许可方提供经费上的补贴,例如为发表学术论文而支付版面费。使用费的标准由当事人根据市场行情约定,可以参考国家版权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付酬标准支付;当事人约定不明确的,执行上述机关制定的标准如今,常见的使用费标准是稿酬制和版税制。其中稿酬制在我国始于上个世纪50年代,它是由政府文化部门为作品使用制定的统一的付酬标准。稿酬制具有一定的计划经济色彩。稿酬一般分为基本稿酬和印数稿酬。书刊基本稿酬的计算公式是:每千字稿酬额X全文千字数。印数稿酬一般按千册计算,每千册约付基本稿酬的0。8%。稿酬一般在作品交付出版时便付清,它与出版的图书的定价无关,也不受作品实际销量的影响。至于版税制是指著作权人与作品使用者按照一定比例分享作品销售所得的一种计酬方式。版税是著作权人应获得的收入。在著作权人要求的情况下,版税也可以在交付作品时支付,但是它往往仅是部分预支。版税的最终数额取决于作品的实际出售结果。出版文字作品的版税称出版版税,它的计算公式是:出版物定价(或零售价)X出版物销售量(或印刷量)X一定的百分比(版税率)。音乐、戏剧作品演出版税称上演版税,其计算公式是:票房收入X一定的百分比(版税率)。其中版税率由著作权人和作品使用者协商确定。它取决于作品的性质、版次、畅销程度以及作者的知名度等多种因素。从目前的国际惯例来看,出版版税率一般在5%-20%之间。显然,相对于稿酬制而言,版税制更符合市场经济的要求,能更好地协调出版社与作者之间的利益。

5、其他完整的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还包括许多具体的内容,例如作品名称、主体身份、违约责任、侵权责任担保以及对他人侵权行为的追究等等。如同转让合同一样,当事人应当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就有关事项达成尽可能详尽、公平的条款。

6、合同的解释同转让著作权的情形一样,在著作权许可业务中著作权人也往往是弱小的一方,故法律也对他作了倾斜性保护。例如《著作权法》第26条规定,合同中未明确许可的权利,未经著作权人同意,另一方当事人不得行使。这表明被许可人若要以合同中未明确提到的方式使用作品,需要著作权人的重新确认。例如,以电子出版物的形式使用作者的作品。由于此种方式在目前对绝大多数作者而言仍然是不曾预料到的,故非经作者许可即为侵权。又如,未经作者另外授权,获得图书出版权的国内出版社不能在海外出版繁体字版本。当然,上述原则也不能绝对化。因为,有时合同中常常省略了一些当事人觉得理所当然的内容。这时一旦双方事后发生争议,应结合缔约时的实际情况并参考行业惯例对合同作出客观公正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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